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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经济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之六:支持发展现代化综合交通支撑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未知    依法行政来源:省财政厅    点击数:1712    更新时间:2011-4-29    【打印】【关闭

中原经济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之六:

支持发展现代化综合交通支撑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中原经济区要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推进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交通设施建设,构建全国重要的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形成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使之成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重要保障。从税收优惠角度,目前支持发展现代化综合交通支撑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增值税。①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②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等等(详细内容见附表6<1-3>)
  2、营业税。①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②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等等(详细内容见附表6<4-7>)
  3、关税。①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②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详细内容见附表6<8-9>)
  4、企业所得税。①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等等(详细内容见附表6<10-13>)
  5、房产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等等(详细内容见附表6<14>)
  6、城镇土地使用税。①民航机场的飞行区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②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等等(详细内容见附表6<15-18>)
  7、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等等(详细内容见附表6<19>)
  8、印花税。①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②对货物运输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等等(详细内容见附表6<20-25>)

附件:支持发展现代化综合交通支撑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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